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在担任某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流经营部副经理及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公司物流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侯某通过原分公司经理孙某某(已判决)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八万元,并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之后,被告人叶某将部分贿赂款自主分配给物流部其他成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叶某对其他人分得的6.7万元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本案应按照被告人叶某实得的1.3万元予以认定;本案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自首并退清赃款。综合考虑叶某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