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案件律师就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做罪轻辩护。发表时间:2019-06-04 16:20 案情简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二人为了给好友张某筹建某公司高息投资,于2016年在某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公司,尚某为法定代表人。尚某夫妇超越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该公司为依托,招聘多人为业务员,采取高息投资理财的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进行非法集资。另,王某在公司任会计二个月中,以投资他公司为由,向总计48人非法集资630余万元,已归还130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七到十年有期徒刑。 |